哎呀,说起最近这事儿,大家伙儿是不是都在议论纷纷啊?
就是那个月嫂在雇主家干活儿,突然心梗倒下了,结果家政公司说自己不担责,保险公司也说不赔,这事儿真是让人心里堵得慌。
这不,网上都吵翻了天,有人觉得家政公司太没良心,抽了那么多钱,出了事儿就跑;也有人觉得,这月嫂自己的身体问题,怪不了别人;还有人说,两边都有责任。
那到底这事儿该怎么看,咱们普通老百姓心里都犯嘀咕。
今天,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事儿,争取把这前因后果、是是非非都给捋清楚了。
这事儿啊,得从湖南长沙说起。
咱们有位44岁的潘阿姨,她是个月嫂。
大概是在今年5月底的时候,潘阿姨通过一家叫做“孕妈咪”的家政公司,接了个活儿,就是去雇主家里照顾产妇和新生儿。
这活儿嘛,大家都知道,挺辛苦的,得熬夜,也得细心。
可谁也没想到,就在6月11号这天,潘阿姨在雇主家干活儿的时候,突然就昏倒了。
这可把雇主吓坏了,赶紧送医院。
结果医生一检查,说是急性心梗,还做了血管搭桥手术,光是医疗费就花了2万多块钱。
这潘阿姨一倒下,麻烦就来了。
钱从哪儿出?
责任谁来负?
雇主倒是挺仗义的,第一时间就帮忙送医院了,还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。
可那家家政公司“孕妈咪”呢,却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,说自己只是个“中介”,不负责。
保险公司也以潘阿姨是“自身疾病”为由,拒绝赔偿。
潘阿姨的家里人一听,那可不干了。
你们家政公司,每单生意要从月嫂的工资里抽走40%呢!
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。
赚了这么多钱,出了事儿就想撇清关系,这哪儿说得过去?
就算不从法律上讲,从人情道义上说,也该给点补偿吧?
这事儿一曝光,立刻就在网上炸开了锅。
各种说法都有,吵得那叫一个热闹。
有网友就说了,家政公司简直是“责无旁贷”,赚了钱就得承担风险啊。
也有网友觉得,潘阿姨这心梗是自己的身体问题,自己就得担着。
还有人觉得,家政公司和月嫂,甚至雇主,可能都得承担一部分责任。
这不,大家伙儿心里都揣着一堆疑问:家政公司凭啥说不担责?
抽了那么多钱,这合理吗?
要是这样,那以后月嫂出了事儿,是不是都得自己扛着?
为了弄明白这事儿,咱们请教了《法治日报》的律师专家库成员,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李晓敏律师。
李律师的话,可能一下子就点到了问题的关键。
她说了,家政公司之所以敢说自己不担责,最主要的原因就是——他们和月嫂之间,根本就没有劳动关系!
这话听起来可能有点儿专业,咱们用大白话解释一下。
劳动关系,简单说就是老板和员工那种关系。
比如你在一个公司上班,你就是公司的员工,公司就是你的老板,你们之间有劳动合同,公司得给你交社保,你得听公司的安排。
可家政公司和月嫂之间,很多时候签的不是劳动合同,而是《母婴服务合同》这种。
用李律师的话说,要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,得看三个条件:第一,你们双方的身份都得是合法的;第二,你得受公司的管理,听公司的指挥,公司给你发工资;第三,你干的活儿,得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。
就拿潘阿姨这事儿来说,报道里提到,潘阿姨不用到家政公司去打卡,也不用接受公司的培训和指导。
这就说明,家政公司并没有像管理自己员工那样管理潘阿姨。
虽然家政公司帮着收钱、发钱,但这个行为,还不足以证明他们对潘阿姨有那种“支配性”的管理。
所以,从法律上讲,很难认定潘阿姨和这家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既然没有劳动关系,那接下来就更麻烦了。
咱们国家有个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说的是如果你在工作的时候,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,或者得了职业病,那就算工伤,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可潘阿姨这心梗呢?
她是自己身体出了问题,不是因为意外事故受的伤,也不是那种在特定职业环境下才容易得的职业病。
所以啊,想把心梗算作工伤,那基本是不可能的。
这么一来,家政公司就说了,我就是个“中介”,帮着雇主和月嫂牵个线搭个桥。
如果我没啥过错,潘阿姨突发心梗也不是我造成的,那我自然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。
这话听着是不是挺让人窝火的?
可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看,家政公司这话,还真不是完全没道理。
那大家伙儿肯定又会问了,家政公司收了40%的抽成,这钱赚得也太容易了吧?
出了事儿就撒手不管,这合理吗?
李律师也提到了这一点。
她说啊,一般来说,家政公司对月嫂的抽成比例,差不多在20%到30%之间。
可这家“孕妈咪”公司,竟然抽了40%!
而且,他们还不对月嫂进行培训和指导。
从情理上讲,这40%的抽成,确实是偏高了点。
这就好比你找了个中介帮你买房,结果中介费收得比市场价高出一大截,而且服务还没跟上,你心里肯定不舒服。
那啥时候家政公司就得担责了呢?
李律师也给咱们举了个例子。
要是家政公司对月嫂有那种“下指令”的行为,比如明知道潘阿姨身体不舒服,还非要她去雇主家干活儿,或者让她长时间地加班加点,熬夜,把人累得不行,最后导致了心梗。
这种情况下,家政公司就不能再推卸责任了,他们就得对潘阿姨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。
这就像是,一个包工头,明知道工人身体不好,还让他去干重体力活儿,结果工人出事了,那包工头肯定脱不了干系。
说到这里,可能有人又会问了,那雇主呢?
潘阿姨在雇主家出的事儿,雇主有没有责任啊?
李律师也解释了,月嫂和雇主之间,一般是“劳务关系”。
法律规定了,提供劳务的一方(比如月嫂)在干活儿的时候受了伤,得看双方各自有没有过错,然后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。
那咱们看潘阿姨这事儿。
要是她的心梗,跟她给雇主干的活儿没啥关系,就是她自己的病犯了。
那雇主有没有责任,就看雇主在潘阿姨发病的时候,有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。
比如,有没有及时打120,有没有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。
报道里说了,潘阿姨倒下后,雇主立马打了120,还把潘阿姨送到了医院。
这就说明,雇主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,那他就不存在过错了,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可要是潘阿姨的心梗,跟她给雇主干的活儿有关系呢?
比如,雇主安排的活儿强度太大了,让潘阿姨长期熬夜,或者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,把潘阿姨给累病了,累出了心梗。
那这种情况下,雇主就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,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这就像,你请了个保姆,结果你天天让她干十几个小时的活儿,不让人休息,最后保姆累病了,你肯定也有责任。
最后,还有一个大家可能忽略的问题,就是月嫂自己。
如果潘阿姨其实知道自己有心脏病,却故意瞒着没说,那又会有啥后果呢?
李律师说了,这后果可不轻。
首先,如果《母婴服务合同》里明确要求月嫂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,那潘阿姨没说实话,就是违约了。
其次,家政公司和雇主知道月嫂是故意隐瞒病情的,可以以“欺诈”为理由,要求撤销合同。
这合同一撤销,潘阿姨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再一个,如果潘阿姨为了能接活儿,隐瞒了心脏病史去投保了家政服务责任险,那根据保险法的规定,保险公司发现她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,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,那到时候保险就不能赔了。
所以啊,这事儿掰扯到最后,咱们发现,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还真有点复杂。
家政公司、月嫂、雇主,他们三方之间的关系,要是没界定清楚,出了事儿就容易扯皮。
潘阿姨这事儿,虽然最后她自己得承担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,但幸好送医及时,人没事儿。
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:不管是家政公司、月嫂还是雇主,都得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搞清楚。
尤其是家政公司,不能光想着赚钱,服务和保障也得跟得上。
现在国家也看到了这些问题,正在努力推动家政行业的规范化发展,鼓励那些有条件的家政公司,往“员工制”方向转型。
啥叫员工制呢?
就是家政公司把月嫂这些服务人员,当成自己的正式员工来管理,给她们签劳动合同,交社保,提供培训。
这样一来,月嫂们就有了更强的保障,万一再遇到像潘阿姨这样的情况,她们就能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,比如工伤保险之类的。
咱们都知道,现在互联网发展得特别快,给咱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。
可与此同时,咱们也得注意到,像家政服务人员这样的群体,他们的权益也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。
毕竟,他们也是咱们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
只有把他们的保障做好了,整个行业才能发展得更健康,更规范,咱们老百姓才能享受到更安心、更放心的服务。